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,深圳市酒管办,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,省酒类检测中心,省酒类行业协会:
现将《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严禁销售滥用中央和国家机关“特供”、“专供”等标识商品有关工作的通知》(商办运函〔2013〕241号)转发给你们,结合我省酒类管理工作实际,提出以下意见,请一并贯彻执行。
一、提高认识,加大酒类监管力度。各地要深刻认识到滥用中央和国家机关“特供”、“专供”等标识酒类商品的危害性,要落实责任分工,及时开展市场检查,保障酒类消费安全,维护辖区内酒类市场的秩序,正确引导消费者,维护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形象及声誉,促进我省酒类流通行业健康发展。
二、部门联动,强化酒类流通管理。各地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督导检查,强化部门联动,信息共享,依法加强市场监管,联合查处滥用“特供”、“专供”等标识的违法违规行为。以检查酒类经营许可证、随附单为切入口,规范酒类流通秩序。加强酒类溯源管理,把控源头,确保酒类商品来源可溯,去向可查,责任可追。对检查中发现的滥用中央和国家机关“特供”、“专供”等标识的酒类商品要立即责令停止销售,并依法处理。
三、加强宣传,发挥舆论监督作用。各地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社会监督作用,普及酒类商品识假防骗知识,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,正确引导消费者,增强酒类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和自律意识,自觉************“特供”、“专供”酒类商品,引导消费者通过酒类合法销售经营渠道购买酒品,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氛围。
四、突出重点,及时报送工作情况。各地要根据《通知》要求,突出重点,做好管理工作。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报我委(商贸服务业处)。
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
2013年5月14日